台版“芯片法案”细节出炉:适用对象、抵减规定、申请程序一次了解清楚

5月6日消息,近日,中国台湾史上最大投资抵减租税优惠“台版芯片法案”(产业创新条例第 10 条之 2)细节出炉。据当地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戴群伦介绍,刚出炉的子法草案,新增“前瞻研发支出”及“先进制程设备”两大投资抵减优惠措施,明确了适用范围、申请程序与期限、审查机制及相关事项。

适用对象:

1. 必须是居于国际供应链关键地位的公司,不限产业别。申请公司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国际市场应具一定影响力,例如公司产品或服务于国际市场的占有率或排名等情形,将是主管机关的审查重点。

2. 申请当年度研发费用必须达新台币 60 亿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净额比率达 6%,研发金额及比率应以会计师查核签证当年度个体综合损益表(採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编制)金额为准。

3. 营所税有效税率2023年度须达 12%;2024年度起为 15%(2024年度得视情况由行政院核定调整为 12%),有效税率是指公司当年实际在台湾缴纳的所得税额占全年所得额比率,得暂以自行申报数核算,最后仍以税务机关核定数为主。

4. 最近三年内无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情事。

抵减规定:

1. 前瞻研发支出 25% 可抵减当年度应纳税额

申请公司必须在中国台湾境内投入国际领先技术或成熟制造技术的创新性应用研发活动,并仅限在为开发或设计新产品、新服务、新原材料等活动产生的研发支出始可适用。若为改进现有产品、原材料等研发支出不受奖励,而且研发单位应为专责部门,若研发工作非由专责单位进行,而是分散在公司各业务部门则无法适用。

适用支出项目包括全职研发人员薪资及教育训练费、消耗性器材、原材料、研发购买的专利权、专用技术及著作权当年度摊折支出,以及购买专业性或特殊性资料库、软件程序及系统费用或委託或共同研发所发生的特定支出等,但不包括例行性、测试等支出。

其中有关摊折项目,首次摊折时点,均应于本法案施行日开始(2023年 1 月 1 日)以后始得适用,而且属于专用技术或共同研发的特定支出,如未能在首次摊折的年度提出申请,摊折年限内仍可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尚未摊折支出自提出申请之前一年度起适用。

2. 购置先进制程设备支出 5% 可抵减当年度应纳税额

申请公司所购置的全新机器或设备,必须投入在市场未成熟,但未来将可商业化量产之前瞻领先技术,或已达商业化量产成熟制造技术的创新性应用,而且支出总金额须达新台币 100 亿元,始可适用,戴群伦指出,可抵减的当年度是指机器或设备交货年度。

机器或设备支出金额以硬体为限,软件、技术(如专利权、专门技术)及技术服务(如与技术有关的规划、设计、检验、测试、专案管理、系统整合或其他服务)等均非属奖励范畴。

3. 抵减上限规定

无论是“前瞻研发支出”或“先进制程设备”投资抵减,抵减税额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税额 30% 为限,若在同一年度合併适用其他投资抵减,抵减总额不能超过应纳税额的 50%,除非有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不受限制的规定。

举例来说,申请公司已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适用民间机构参与重大公共建设投资抵减,自2019年度起抵减 5 年,至2023年度尚有可抵减馀额,依规定最后年度抵减金额可不适用抵减上限规定,又该公司在2023年度申请适用“前瞻研发支出”或“先进制程设备”投资抵减,则2023年度合计得抵减总额,可不适用抵减上限规定。

申请程序:

适用两大优惠措施的公司,应在办理当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三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以历年制公司为例,即为 2 月至 5 月间),向主管机关申请审查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同时在办理营所税结算申报时,依规定格式填报并检附文件,送请税务机关核定。

应特别留意,向主管机关申请审查是採书面申请,并非采取线上申请方式,主管机关将设置委员 11 人以上的审查小组审核申请公司适用资格,若审查资格不符,申请公司可在审查结果送达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更正适用产创条例第 10 条(一般研发投资抵减)及第 10 条之 1(智能机械、5G 系统、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投资抵减),提醒务必注意审查进度,若资格不符,应依限申请更正,以免丧失租税优惠。

戴群伦提醒,申请适用“前瞻研发支出”或“先进制程设备”投资抵减的公司,不得再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优惠,而且仅限当年度抵减,不若产创条例第 10 条及第 10 条之 1 可选择较低抵减率、分三年抵减的弹性规定,因此纳税义务人应审慎评估选择适用。

编辑:芯智讯-林子   来源:tech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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